穗府征〔2016〕200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6〕200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359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东风村、向阳村,江埔街联星社区地段18.292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东风村、向阳村,江埔街联星社区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东风经济联合社,向阳村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十经济合作社,向阳经济联合社,江埔街联星社区向南、东合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8.292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东风经济联合社 | 园地 | 2.857 | 土地补偿费 | 19.6000 | 55.9972 | 被征地村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38.4507 | 109.8537 | |||||
其他农用地 | 0.0051 | 土地补偿费 | 19.6000 | 0.1000 | |||
安置补助费 | 38.4502 | 0.1961 | |||||
建设用地 | 0.0019 | 土地补偿费 | 84.0000 | 0.1596 | |||
青苗补偿费 |
| 85.8630 | 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23.8388 | 附着物所有者 | ||||
以上项合计 | 276.0084万元 | ||||||
被征地 单 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向阳村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十经济合作社,向阳经济联合社 | 园地 | 14.9526 | 土地补偿费 | 19.6000 | 293.0710 | 被征地村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38.4510 | 574.9424 | |||||
其他农用地 | 0.0051 | 土地补偿费 | 19.6000 | 0.1000 | |||
安置补助费 | 38.4499 | 0.1961 | |||||
建设用地 | 0.195 | 土地补偿费 | 84.0000 | 16.3800 | |||
青苗补偿费 |
| 448.7310 | 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355.9178 | 附着物所有者 | ||||
以上项合计 | 1689.3383万元 | ||||||
被征地 单 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江埔街联星社区向南、东合居民小组 | 园地 | 0.2762 | 土地补偿费 | 21.7000 | 5.9935 | 被征地村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36.3500 | 10.0399 | |||||
青苗补偿费 |
| 8.2860 | 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2.0715 | 附着物所有者 | ||||
以上项合计 | 26.3909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东风经济联合社,向阳村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十经济合作社,向阳经济联合社,江埔街联星社区向南、东合居民小组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东风经济联合社,向阳村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十经济合作社,向阳经济联合社,江埔街联星社区向南、东合居民小组 | 2016年12月1日至 2016年12月10日 | 从化区城郊国土所、江埔国土所(联系人:刘志敏、曾虹,联系电话:13922393188、13902328345) | 2016年12月11日至 2016年12月15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135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29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gzlpc.gov.cn/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