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1〕23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1〕23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1〕148号文),同意将天河区棠下街道棠下村属下的0.1306公顷(合1.959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相思岗科研楼配套绿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棠下相思岗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棠下街棠下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土地0.1306公顷(合1.959亩),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方案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棠下村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1306 | 1456.8147 | 190.26 | 棠下村 | 货币 |
以上各项合计 | 190.26万元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棠下村 | 2011年5月20日至20111年5月30日 | 棠下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吕军,联系电话:85650683) | 2011年5月30日 至2011年6月5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