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75 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0〕75 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0〕121号文),需将天河区东圃镇车陂村2.8037公顷(合42.055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拆迁安置房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车陂路车陂街旭景家园以北车陂涌以东(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车陂街车陂村2.8037公顷(合42.0555亩),其中耕地0.0331公顷(合0.4965亩),建设用地2.7706公顷(合41.559亩)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车陂街车陂村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0.0331 | 99.4680 | 3.2924 | 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货币 |
建设用地 | 2.7706 | 275.5860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0.0331 | 248.6700 | 8.2310 | 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转付被安置人 | ||
青苗补助费 |
| 0.1490 | 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287.2584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天河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车陂街车陂村 | 2010年8月22日至 2010年9月 1 日 | 车陂街道办事处 | 2010年9月2日至2010 年 9 月 6 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0年9月6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东圃镇国土所(联系人:魏绍光,电话:3235161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