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384号文),需将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第七经济合作社1.1554公顷(合17.331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厂房。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石溪村新业路 99号--109号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第七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1.1554公顷(合17.331亩),均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瑞宝街石溪第七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1.1554 | 206.4 | 238.4746 | 瑞宝街石溪第七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
以上合计 | 238.4746 万元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第七经济合作社 | 2010 年2月 6 日至 2010 年2月16日 | 海珠区新滘东国土所 | 2010 年2月17日 至2010年2月21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2月21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海珠区新滘东国土所(联系人:贺雷,联系电话:8421987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