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9〕4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374号文),需将南沙区万顷沙镇沙尾一村1.9998公顷(合29.997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营区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沙区万顷沙镇灵新大道旁(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万顷沙镇沙尾一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1.9998公顷(合29.997亩),其中园地1.8375公顷(合27.5625亩),农田水利0.1623公顷(合2.434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沙尾一村村民委员会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1.8375 | 53.508 | 98.321 | 沙尾一村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农田水利 | 0.1623 | 8.6843 | |||||
安置补助费 | 园地 | 1.8375 | 38.22 | 70.2293 | 沙尾一村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 ||
农田水利 | 0.1623 | 6.2031 | |||||
青苗补助费 | | 41.0959 | 沙尾一村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224.5336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万顷沙镇沙尾一村村民委员会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沙尾一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沙尾一村村民委员会 | 2009 年8月23日 至2009年9月 2 日 | 万顷沙镇国土所 | 2009 年9月3日 至2009 年 9 月 7 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年9月7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万顷沙镇国土所(联系人:李钧天,电话:8498620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