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9〕3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332号文),需将南沙区黄阁镇留东村、乌州村12.111公顷(合181.66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沙区黄阁镇留东村、乌州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黄阁镇留东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8.3075公顷(合124.6125亩),其中水田4.1218公顷(合61.827亩),其他耕地1.0915公顷(合16.3725亩),园地2.3055公顷(合34.5825亩),养殖水面0.0990公顷(合1.485亩),农村道路0.0298公顷(合0.447亩),农田水利0.3036公顷(合4.554亩),建设用地0.3563公顷(合5.3445亩);
黄阁镇乌州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1.1362公顷(合17.043亩),其中园地1.0648公顷(合15.972亩), 农田水利0.0500公顷(合0.75亩), 建设用地0.0214公顷(合0.321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留东村民委员会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4.1218 | 76.4400 | 315.0704 | 留东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其他耕地 | 1.0915 | 61.1520 | 66.7474 | ||||
园地 | 2.3055 | 53.5080 | 123.3627 | ||||
农村道路 | 0.0298 | 1.5945 | |||||
农田水利 | 0.3036 | 16.2450 | |||||
养殖水面 | 0.0990 | 91.7280 | 9.0811 | ||||
建设用地 | 0.3563 | 61.1520 | 21.7885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4.1218 | 45.8640 | 189.0422 | 留东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 ||
其他耕地 | 1.0915 | 50.0606 | |||||
园地 | 2.3055 | 38.2200 | 88.1162 | ||||
农村道路 | 0.0298 | 1.1390 | |||||
农田水利 | 0.3036 | 11.6036 | |||||
养殖水面 | 0.0990 | 45.8640 | 4.5405 | ||||
青苗补助费 | | 170.7191 | 留东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 | |||||||
以上各项合计 | 1069 .1108万元 | ||||||
乌州村民委员会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1.0648 | 53.5080 | 56.9753 | 乌州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农田水利 | 0.0500 | 53.5080 | 2.6754 | ||||
建设用地 | 0.0214 | 61.1520 | 1.3087 | ||||
安置补助费 | 园地 | 1.0648 | 38.2200 | 40.6967 | 乌州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 ||
农田水利 | 0.0500 | 1.9110 | |||||
青苗补助费 | | 23.3489 | 乌州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 | |||||||
以上各项合计 | 126.916 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17.3243万元9其中留东村16.3413万元、乌州村0.9830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黄阁镇留东村村民委员会、乌州村村民委员会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留东村民委员会、乌州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南沙开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留东村民委员会、乌州村民委员会 | 2009 年8月23日 至2009年9月2日 | 黄阁镇国土所 | 2009 年9月3日 至2009年 9 月7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年9月7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黄阁下镇国土所(联系人:李钧天,电话:8498620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