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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9〕36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9-08-18 07:44:3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8〕327号文),需将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18.1354公顷(合272.031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18.1354公顷(合272.031亩),其中水田10.3306公顷(合145.959亩),园地6.805公顷(合102.075亩),农村道路0.0472公顷(合0.708亩),农田水利0.8741公顷(合13.1115亩),建设用地0.0785公顷(合1.17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年丰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10.3306
76.44
789.6711
年丰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园地
6.805
53.508
364.1219
农村道路
0.0472
2.5256
农田水利
0.8741
46.7713
建设用地
0.0785
61.152
4.8004
安置补助费
水田
10.3306
45.864
473.8026
年丰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6.805
38.22
260.0871
农村道路
0.0472
1.804
农田水利
0.8741
33.4081
青苗补助费
 
372.6825
年丰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2349.6746 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3.6003万元给年丰村经济合作社。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万顷沙镇年丰村经济合作社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年丰村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年丰村经济合作社
2009 年8月17日 至2009年8月27日
万顷沙镇国土所
2009 年8月28日 至2009 年9月1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年9月1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万顷沙镇国土所(联系人:李钧天,电话:8498620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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