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7〕5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5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107号文),需将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龙潭经济联合社及海珠区华洲街龙潭第四、第六、第八经济合作社4.9276公顷(合73.914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龙潭经济联合社留用地(龙潭2)。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海珠区新滘路龙潭村竹木市场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龙潭经济联合社集体农用地0.021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4.5097公顷(合67.9710亩),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龙潭第四、第八经济合作社集体农用地0.067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294公顷(合1.4595亩),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龙潭第八经济合作社集体建设用地0.2635公顷(合3.9525亩),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龙潭第六经济合作社集体建设用地0.0354公顷(合0.531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海珠区华洲街龙潭经济联合社、华洲街龙潭第四、第六、第八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7年6月5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海珠区新滘西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贺雷,电话:3413506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