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7〕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6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63号],同意将新塘镇上岭村、巷口村经济联合社,永宁街九如村、湖中村、章陂村经济联合社,永宁街九如村龙岗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17.084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6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上岭村、巷口村经济联合社,永宁街九如村、湖中村、章陂村经济联合社,永宁街九如村龙岗围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新塘镇巷口村2.8720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2.8536公顷(其中耕地0.3398公顷、园地2.0024公顷、林地0.0490公顷、养殖水面0.245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167公顷),建设用地0.0184公顷。
永宁街章陂村1.6930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6930公顷(其中耕地0.2695公顷、园地0.8354公顷、林地0.455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327公顷)。
新塘镇上岭村1.498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4986公顷(其中耕地0.2370公顷、园地0.6165公顷、养殖水面0.466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784公顷)。
新塘镇巷口村4.6668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4.6583公顷(其中耕地0.0723公顷、园地4.549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369公顷),建设用地0.0085公顷。
永宁街九如村2.919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2.8544公顷(其中耕地0.128公顷、园地2.4958公顷、林地0.167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63公顷),建设用地0.0652公顷。
永宁街湖中村3.298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3.2989公顷(其中耕地3.0974公顷、园地0.079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223公顷)。
永宁街九如村龙岗围经济合作社0.135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0442公顷(其中园地0.0392公顷、林地0.0050公顷),建设用地0.091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新塘镇巷口村2.8720公顷
青苗补偿款13.6847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9721万元由新塘镇巷口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永宁街章陂村1.6930公顷
青苗补偿款28.6974万元由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新塘镇上岭村1.4986公顷
青苗补偿款7.4976万元由新塘镇上岭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新塘镇巷口村4.6668公顷
青苗补偿款20.9102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6.0257万元由新塘镇巷口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永宁街九如村2.9196公顷
青苗补偿款12.8436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1.7383万元由永宁街九如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永宁街湖中村3.2989公顷
青苗补偿款7.8760万元由永宁街湖中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永宁街九如村龙岗围经济合作社0.1354公顷
青苗补偿款0.2025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5583万元由永宁街九如村龙江围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