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9〕52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9〕52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9〕462号文),同意将天河区长兴街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1.1947公顷(合17.920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劳教所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岑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土地1.1947公顷(合17.9205亩),其中菜地0.4793公顷(合7.1895亩),林地0.236公顷(合3.54亩),园地0.0244公顷(合0.366亩),其它农用地0.4514公顷(合6.771亩),建设用地0.0036公顷(合0.054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 土地补偿费 | 菜地 | 0.4793 | 165.474 | 79.3117 |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 货币 |
林地 | 0.236 | 39.0519 | |||||
园地 | 0.0244 | 4.0376 | |||||
其它农用地 | 0.4514 | 74.694 | |||||
建设用地 | 0.0036 | 0.5957 | |||||
安置补助费 | 菜地 | 0.4793 | 110.316 | 52.8745 |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转付被安置人 | ||
林地 | 0.236 | 26.0346 | |||||
园地 | 0.0244 | 2.6917 | |||||
其它农用地 | 0.4514 | 49.7966 | |||||
青苗补偿费 |
| 2.1569 |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以上各项合计 | 331.2461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45.0529万元给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天河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 2009年10月30日至 2009年11月 9 日 | 市国土房管局天河区分局 | 2009年11月10日至 2009 年11月14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9年11月14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天河区长兴街(联系人:王玮龙,电话:8726121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