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9〕23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9〕23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330号文),同意将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的集体土地18.9704公顷(合284.556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校区扩建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龙洞北路 321号(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龙洞村委会集体土地 18.9704公顷(合284.556亩),其中菜地9.3067公顷(合139.6005亩),林地0.2292公顷(合3.438亩), 园地1.2958公顷(合19.437亩), 其他农用地1.5587公顷(合23.3805亩),建设用地6.4193公顷(合96.2895亩),未利用地0.1607公顷(合2.41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龙洞村委会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年8月4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龙洞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朱玉标,联系电话:13719038699)。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征〔2009〕23号附图.pdf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