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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9〕21号

来源:广州市天河分局 发布时间:2016-11-18 00:03:04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921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9〕40号文),同意将天河区新塘街新塘村、凌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5.9146公顷(合388.719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新科技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广汕路(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新塘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9.0798公顷(合136.197亩),其中菜地7.8776公顷(合118.164亩), 林地0.2993公顷(合4.4895亩), 园地0.265公顷(合3.975亩), 其他农用地0.0787公顷(合1.1805亩),建设用地0.1011公顷(1.5165),未利用地0.4581公顷(合6.8715亩)。

凌塘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16.8348公顷(合252.522亩),其中菜地13.365公顷(合200.475亩), 林地0.5205公顷(合7.8075亩), 园地0.7438公顷(合11.157亩), 养殖水面0.7686公顷(11.529),其他农用地0.4346公顷(合6.519亩),建设用地1.0023公顷(15.0345)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新塘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菜地

7.8776

84.24

663.609

新塘村民委员会

货币

林地

0.2993

84.24

25.213

园地

0.265

84.24

22.3236

其他农用地

0.0787

84.24

6.6297

建设用地

0.1011

84.24

8.5167

未利用地

0.4581

56.16

25.7269

安置补助费

菜地

7.8776

196.56

1548.4211

新塘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林地

0.2993

112.32

33.6174

园地

0.265

112.32

29.7648

其他农用地

0.0787

112.32

8.8396

青苗补偿费

 

35.4492

新塘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

10.314

新塘村民委员会转付业权人

为壮大被征地集体经济的经济实力,拟另外补偿804.2968万元给新塘村民委员会

 

3222.7218 万元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凌塘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菜地

13.365

150.012

2004.9104

凌塘村民委员会

货币

林地

0.5205

112.509

58.5609

园地

0.7438

112.509

83.6842

养殖水面

0.7686

112.509

86.4744

其他农用地

0.4346

112.509

48.8964

建设用地

1.0023

112.509

112.7678

安置补助费

菜地

13.365

150.012

2004.9104

凌塘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林地

0.5205

150.012

78.0812

园地

0.7438

150.012

111.5789

养殖水面

0.7686

150.012

115.2992

其他农用地

0.4346

150.012

65.1952

青苗补偿费

 

 

60.1425

凌塘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附着物补偿费

45.5

凌塘村民委员会转付业权人

为壮大被征地集体经济的经济实力,拟另外补偿445.7295万元给凌塘村民委员会

5321.731 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新塘村、凌塘村民委员会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新塘村民委员会

2009772009717

新塘街道办事处

凌塘村民委员会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9722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新塘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潘建华,联系电话:8235738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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