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9〕5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535号文),需将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属下的2.2598公顷(合33.897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太和庄东侧(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2.2598公顷(合33.897亩),其中菜地1.8508公顷(合27.762亩),可调整果园0.0153公顷(合0.2295亩),建设用地0.3937公顷(合5.905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太和镇大沥村民委员会 | 土地补偿费 | 菜 地 | 1.8508 | 147.5280 | 273.0448 | 大沥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可调整果园 | 0.0153 | 147.5280 | 2.2572 | |||||
建 设 用 地 | 0.3937 | 196.7040 | 77.4424 | |||||
安置补助费 | 菜 地 | 1.8508 | 98.3520 | 182.0299 | 大沥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 |||
可调整果园 | 0.0153 | 98.3520 | 1.5048 | |||||
青苗补助费 | | 8.3975 | 大沥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 补 偿 | 2.4694 | |||||||
以上各项合计 | 547.1460 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63万元给太和镇大沥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太和镇大沥村民委员会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太和镇大沥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太和镇大沥村民委员会 | 2009 年11月15日 至 2009 年11月25日 | 太和镇国土所 | 2009 年11月26日 至2009 年11月30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年11月3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太和镇国土所(联系人:钟柱锋,电话:8742457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