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花)征〔2018〕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花)征〔2018〕8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8〕92号文),需将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九湖村,花山镇平东村属下的集体土地30.6569公顷(合459.853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以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机场北进场路以西、集富路以南地块(SW-KG1606-1)。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九湖村,花山镇平东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的集体土地合计19.7391公顷(合296.0865亩),其中耕地0.6254公顷(合9.3810亩)、园地17.8668公顷(合268.0020亩)、林地0.0098公顷(合0.1470亩)、其他农用地1.2319公顷(合18.4785亩)、建设用地0.0052公顷(合0.0780亩)。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湖村的集体土地合计0.1447公顷(合2.1705亩),其中园地0.1352公顷(合2.0280亩)、其他农用地0.0095公顷(合0.1425亩)。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东村的集体土地合计10.7731公顷(合161.5965亩),其中耕地0.5670公顷(合8.5050亩)、园地7.1070公顷(合106.6050亩)、其他农用地0.3982公顷(合5.9730亩)、养殖水面2.7009公顷(合40.51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
分类 |
地类 |
征收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九 一 村 |
土地 补偿费 |
耕地 |
0.6254 |
80.1600 |
50.1321 |
九 一 村 |
货 币 |
园地 |
17.8668 |
80.1600 |
1432.2027 |
||||
林地 |
0.0098 |
80.1600 |
0.7856 |
||||
其他农用地 |
1.2319 |
80.1600 |
98.7491 |
||||
建设用地 |
0.0052 |
120.2400 |
0.6252 |
||||
安置 补偿费 |
耕地 |
0.6254 |
40.0800 |
25.0660 |
|||
园地 |
17.8668 |
40.0800 |
716.1013 |
||||
林地 |
0.0098 |
40.0800 |
0.3928 |
||||
其他农用地 |
1.2319 |
40.0800 |
49.3746 |
||||
其他费用 |
19.7391 |
|
1475.6951 |
||||
合计 |
3849.1245万元 |
被征地村 |
分类 |
地类 |
征收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九 湖 村 |
土地 补偿费 |
园地 |
0.1352 |
80.1600 |
10.8376 |
九 湖 村 |
货 币 |
|
其他农用地 |
0.0095 |
80.1600 |
0.7615 |
|||||
安置 补偿费 |
园地 |
0.1352 |
40.0800 |
5.4188 |
||||
其他农用地 |
0.0095 |
40.0800 |
0.3808 |
|||||
其他费用 |
0.1447 |
|
10.8178 |
|||||
合计 |
28.2165万元 |
被征地村 |
分类 |
地类 |
征收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平 东 村 |
土地 补偿费 |
耕地 |
0.5670 |
80.1600 |
45.4507 |
平 东 村 |
货 币 |
|
园地 |
7.1070 |
80.1600 |
569.6971 |
|||||
其他农用地 |
0.3982 |
80.1600 |
31.9197 |
|||||
养殖水面 |
2.7009 |
80.1600 |
216.5041 |
|||||
安置 补偿费 |
耕地 |
0.5670 |
40.0800 |
22.7254 |
||||
园地 |
7.1070 |
40.0800 |
284.8486 |
|||||
其他农用地 |
0.3982 |
40.0800 |
15.9599 |
|||||
养殖水面 |
2.7009 |
40.0800 |
108.2521 |
|||||
其他费用 |
10.7731 |
|
805.3969 |
|||||
合计 |
2100.7545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花东镇九一村、九湖村,花山镇平东村 |
2018年12月26日至 2019年1月4日 |
花东国土所 (联系人:罗建发; 联系电话:86765666) 花山国土所 (联系人:雷新堂; 联系电话:86941251) |
2019年1月5日至 2019年1月9日 |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8〕92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24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花)征[2018]8号.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