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5〕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5 年11月12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266号文件同意征收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集体土地 2.6286公顷 (合39.429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中等专业学校。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集体土地 2.6286公顷 (合39.429亩),其中耕地 2.5568公顷 (合38.352亩),园地 0.0484公顷 (合0.726亩),养殖水面 0.0234公顷 (合0.351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补 偿 标 准 |
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委会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19.275万元/公顷(合1.285万元/亩) |
园地 | 15.42万元/公顷(合1.028万元/亩) | ||
养殖水面 | 19.275万元/公顷(合1.285万元/亩)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23.13万元/公顷(合1.542万元/亩) | |
园地 | 23.13万元/公顷(合1.542万元/亩) | ||
养殖水面 | 23.13万元/公顷(合1.542万元/亩) | ||
青苗补助费 | | 总额25.101万元 | |
附着物补偿 |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拟对被征地村另给予补偿35.7345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 | 2005年12月5日至 2005年12月15日 | 花都区花山镇国土所 | 2005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