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5〕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11月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 字[2005]248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农用土地36.1506公顷(其中耕地29.06公顷,养殖水面2.22公顷,园地4.87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连同集体建设用地1.2552顷一并办理征为国有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大石镇石北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番禺区大石镇大维村的用地3.3033公顷;
(二)番禺大石镇官坑村的用地0.1817公顷;
(三)番禺大石镇会江N-US>
(四)番禺大石镇大兴村的用地5.1615公顷;
(五)番禺大石镇桔树村的用地1.9154公顷;
(六)番禺大石镇北联村的用地0.3228公顷。
四、(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水田 | 0.4 | 64.936 | 38.9616 |
菜地 | 28.66 | 51.9488 | 38.9616 |
园地 | 4.8706 | 45.4552 | 32.468 |
养殖水面 | 2.22 | 77.9232 | 38.9616 |
建设用地 | 1.2552 | 51.9488 | |
青苗补偿费 | 162.6777万元 | ||
附着物补偿 | |||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补偿48.9046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番禺区大石镇大维村 | 2005年12月2日至 2005年12月17日 | 大石镇国土所 | 2005年12月24日 |
番禺区大D> | 2005年12月2日至 2005年12月17日 | 大石镇国土所 | 2005年12月24日 |
番禺区大石镇会江村 | 2005年12月2日至 2005年12月17日 | 大石镇国土所 | 2005年12月24日 |
番禺区大石镇大兴村 | 2005年12月2日至 2005年12月17日 | 大石镇国土所 | 2005年12月24日 |
番禺区大石镇桔树村 | 2005年12月2日至 2005年12月17日 | 大石镇国土所 | 2005年12月24日 |
番禺区大石镇北联村 | 2005年12月2日至 2005年12月17日 | 大石镇国土所 | 200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