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9〕50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524号文),同意将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康乐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建设用地0.4041公顷(合6.061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商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新港西凤阳街康乐葫芦岗以南(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海珠区凤阳街凤和康乐第七经济合作集体建设用地 0.4041公顷(合6.061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凤阳街凤和康乐第七经济合作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4041 | 516 | 208.5156 | 凤阳街凤和康乐第七经济合作 | 货币 |
合计 | 208.5156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凤阳街凤和康乐第七经济合作社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凤和街凤和康乐第七经济合作 | 2009 年10月25日 至 2009 年11月 4 日 | 新滘东国土所 ( 敦和路181号-1) | 2009 年11月5日 至 2009 年11月9 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年11月9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海珠区国土房管分局新滘东国土所(联系人:吴穗材,联系电话:84219907、8421339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