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9〕4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471号文),需将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经济联合社1.2624公顷(合 18.936亩)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保障性住房和消防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南洲路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经济联合社集体建设用地 1.2624公顷(合18.936亩)。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南洲街三 滘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1.2624 | 375 | 473.4000 | 三 滘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以上各项合计 | 473.4000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南洲街三滘经济联合社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三滘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海珠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南洲街三 滘经济联合社 | 2009 年 9 月2 4 日至 2009 年10月 4 日 | 海珠区国土所 | 2009 年10月5日 至2009 年10月9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年10月9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海珠区国土所(联系人:龚军伟,电话:8421987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