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7〕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萝岗区九龙镇镇龙村屋吓合作社官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萝岗区九龙镇(原增城市镇龙镇)镇龙村的集体土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补偿标准 |
镇 龙 村 经 济 联 合 社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24.375万元/公顷(合365.625万元/亩) |
旱地 | 16.2856万元/公顷(合244.284万元/亩) | ||
园地 | 13.125万元/公顷(合196.875万元/亩)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14.625万元/公顷(合219.375万元/亩) | |
旱地 | 12.2142万元/公顷(合183.213万元/亩) | ||
园地 | 9.375万元/公顷(合140.625万元/亩) | ||
青苗补助费 | | 总额6.0129万元 | |
附着物补偿 | |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镇龙村经济联合社 | |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萝岗区分局 |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