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商品住宅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北侧、原市农药厂西侧(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海珠区新镇石溪村的集体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
建设用地 | 0.3565公 顷 | 55.61088万 元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类名称 | 面积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建设用地 | 0.3565公 顷 | 152.92992万元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海珠区新窖镇石溪村 | | 石溪村委(工业大道南石溪内) |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