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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6〕37号

来源:广州市天河分局 发布时间:2016-11-17 05:32:33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6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请国务院批准,2006129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6]25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天河区新塘街凌塘村、车陂街车陂村的农村集体土地49.2960公顷(合739.44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IT产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广汕路高唐石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新塘街凌塘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45.6293公顷(合684.4395亩),其中菜地3.7244公顷(合55.866亩),林地12.9148公顷(合193.722亩),园地0.1984公顷(合2.976亩),养殖水面10.1743公顷(合152.6145亩),建设用地16.9201公顷(合253.8015亩),未利用地1.6973公顷(合25.4595亩)。

天河区车陂街车陂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3.6667公顷(合55.0005亩),其中林地2.4965公顷(合37.4475亩),园地0.5377公顷(合8.0655亩),建设用地0.5313公顷(合7.9695亩),未利用地0.0352公顷(合0.528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新塘街凌塘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菜地

3.7244

86.52

322.2351

凌塘村民委员会

货币

林地

12.9148

75.705

977.7149

园地

0.1984

75.705

15.0199

养殖水面

10.1743

75.705

770.2454

建设用地

16.9201

86.52

1463.9271

未利用地

1.6973

43.26

73.4252

安置补助费

菜地

3.7244

216.3

805.5877

凌塘村民委员会

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12.9148

162.225

2095.1034

园地

0.1984

162.225

32.1854

养殖水面

10.1743

162.225

1650.5258

青苗补助费

 

 

总额 63.4370万元

凌塘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附着物补偿

 

 

 

 

以上各项 合  

 

8269.4069

万元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车陂街车陂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林地

2.4965

71.2635

177.9093

车陂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0.5377

71.2635

38.3184

坑塘水面

0.0660

71.2635

4.7034

建设用地

0.5313

81.4440

43.2712

未利用地

0.0352

40.722

1.4334

安置补助费

林地

2.4965

152.7075

381.2343

车陂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0.5377

152.7075

82.1108

坑塘水面

0.0660

152.7075

10.0787

青苗补助费

 

 

总额2.7163万元

车陂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附着物补偿

 

 

 

 

以上各项 合  

 

741.7758

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壮大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天河区新塘街凌塘村另给予补偿1312.746万元、被征地单位车陂街车陂村另给予补偿28.2536万元,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新塘街凌塘村民委员会

20061221200713

新塘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联系人:潘健华,联系电话:82357386

车陂街车陂村民委员会

20061221200713

车陂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联系人:石耀祥,联系电话:82326606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

举行听证的,请于200718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新塘街道办事处城管科(联系人:潘健华,联系电话:82357386)、车陂街道办事处城管科(联系人:石耀祥,联系电话:8232660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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