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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7〕33号

来源:广州市天河分局 发布时间:2017-03-20 07:00:3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3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666号),同意将天河区车陂街车陂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棠下街棠东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属下集体土地29.268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居住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车陂街车陂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棠下街棠东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车陂街车陂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土地22.2861公顷(其中耕地1.8824公顷,园地1.187公顷,林地1.13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6公顷,建设用地17.3888公顷,未利用地0.6668公顷);棠下街棠东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土地6.9826公顷(其中耕地3.0428公顷,园地0.181公顷,林地0.4899公顷,其他农用地1.4391公顷,建设用地1.829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2.棠下街棠东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13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征[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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