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7〕5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58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106号)同意将白云区江高镇107国道东侧、江高镇大田涌南侧地段7.942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高镇107国道东侧政府储备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江高镇107国道东侧、江高镇大田涌南侧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测:10CH88160822000043)。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珠江村民委员会、珠江村东贤经济合作社,南岗村民委员会、南岗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建设用地0.5508公顷、未利用地7.391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珠江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珠江村东贤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岗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岗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10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