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海征〔2019〕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海征〔2019〕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8〕105号),需将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十二、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1.0559公顷(合15.838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广东省粮食科学研究所拆迁重建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南侧台涌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集体农用地0.000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304公顷,合计0.0306公顷(合0.459亩);江海街红卫第十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农用地0.042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365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1123公顷,合计0.5199公顷(合7.7985亩);江海街红卫第十三经济合作社集体农用地0.005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81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011公顷,合计0.088公顷(合1.32亩);江海街红卫第十四经济合作社集体农用地0.327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895公顷,合计0.4174公顷(合6.261亩)。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十二、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集体农用地0.375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447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2333公顷,合计1.0559公顷(合15.838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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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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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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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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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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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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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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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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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海珠区
江海街
红卫经
济联合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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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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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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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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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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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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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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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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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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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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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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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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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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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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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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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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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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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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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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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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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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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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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海珠区
江海街
红卫第
十二经
济合作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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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
水浇地
|
0.0424
|
272.7000
|
11.5625
|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二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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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水浇地
|
0.0424
|
242.4000
|
10.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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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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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52
|
272.7000
|
9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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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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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3
|
181.8000
|
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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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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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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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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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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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81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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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海珠区
江海街
红卫第
十三经
济合作
社
|
土地补偿费
|
水浇地
|
0.0050
|
272.7000
|
1.3635
|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三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水浇地
|
0.0050
|
242.4000
|
1.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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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0.0819
|
272.7000
|
22.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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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0.0011
|
181.8000
|
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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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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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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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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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39.63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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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海珠区
江海街
红卫第
十四经
济合作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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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
水浇地
|
0.3279
|
272.7000
|
89.4183
|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四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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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水浇地
|
0.3279
|
242.4000
|
79.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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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利用地
|
0.0895
|
18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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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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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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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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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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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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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9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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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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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52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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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十二、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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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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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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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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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十二、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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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2日至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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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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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日至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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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9年2月13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海珠区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吴穗材,电话:8421339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