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从化)征〔2018〕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从化)征〔2018〕20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644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星村龙星经济联合社地段0.6462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星村龙星经济联合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星村龙星经济联合社0.646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收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万元/公顷) | |||||||
鳌头龙星村龙星经济联合社 | 水田 | 0.0057 | 土地补偿费 | 37 | 0.2109 | 被征地村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24.5003 | 0.1397 | |||||
林地 | 0.002 | 土地补偿费 | 18.2 | 0.0364 | |||
安置补助费 | 26.8 | 0.0536 | |||||
建设用地 | 0.6385 | 土地补偿费 | 61.5003 | 39.2679 | |||
青苗补偿费 | / | 0.231 | 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 205.526 | 附着物所有者 | ||||
合计 | 245.4653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星村龙星经济联合社 | 2019年2月19日至 2019年2月28日 | 从化区鳌头国土所 (联系人:梁剑鑫,联系电话:13826479645) | 2019年3月1日至 2018年3月5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64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