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云)征〔2019〕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云)征〔2019〕11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9〕82号)同意将白云区江高镇南岗村民委员会、南岗村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属下1.832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高净水厂。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江高镇(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2018KJ01110067,案号:2018土23B128)。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江高镇南岗村民委员会、南岗村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1.832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8303公顷、未利用地0.002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岗村民委员会、南岗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南岗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共有) |
建设用地 |
1.8303 |
土地补偿费 |
114.4260 |
209.4339 |
南岗村民委员会、南岗村十社、南岗村十一社(共有) |
货币 |
未利用地 |
0.0021 |
土地补偿费 |
57.2130 |
0.1201 |
南岗村民委员会、南岗村十社、南岗村十一社(共有) |
货币 |
|
小计 |
209.5540 |
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补偿费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0.7139万元给江高镇南岗村民委员会、南岗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南岗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共有)。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江高镇南岗村民委员会、南岗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南岗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岗村民委员会、南岗 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南岗村第十一经济合作 社(共有) |
2019年7月18日至 2019年7月27日 |
白云区江高镇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联系人:吴志权,联系电话:36163411) |
2019年7月28日至 2019年8月1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9〕8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