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从化)征〔2019〕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从化)征〔2019〕4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9〕96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西塘村、岭南村地段共2.866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西塘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经济合作社,鳌头镇岭南村步美经济合作社。(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西塘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经济合作社,鳌头镇岭南村步美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2.866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收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万元/公顷) | |||||||
从化区鳌头镇西塘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经济合作社共有 | 养殖水面 | 0.1379 | 土地补偿费 | 65.2565 | 8.9989 | 被征地村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95 | 13.1005 | |||||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 0.0077 | 土地补偿费 | 42 | 0.3234 | |||
安置补助费 | 94.5 | 0.7277 | |||||
建设用地 | 2.0238 | 土地补偿费 | 136.5 | 276.249 | |||
青苗 | 3.276 | 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334.703 | 附着物所有者 | |||||
合计 | 634.1025 |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收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万元/公顷) | |||||||
从化区鳌头镇岭南村步美经济合作社 | 园地 | 0.6676 | 土地补偿费 | 42 | 28.0392 | 被征地村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94.5 | 63.0882 | |||||
建设用地 | 0.0299 | 土地补偿费 | 136.5 | 4.0814 | |||
青苗 | 15.021 | 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20.8185 | 附着物所有者 | |||||
合计 | 131.0483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鳌头镇西塘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经济合作社,鳌头镇岭南村步美经济合作社 |
2019年8月29日至 2019年9月8日 |
从化区鳌头国土所 (联系人:梁剑鑫,联系电话:13826479645) |
2019年9月9日至 2019年9月13日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9〕9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26日
范围详见附图:穗府(从化)征〔2019〕4号.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