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征地信息公开 > 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埔征〔2019〕30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9-10-22 02:27:54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埔征〔2019〕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19〕521号文批复《关于审批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粤府〔2018〕31号),同意将黄埔区九龙镇金坑村(金坑村经济联合社、银岭、楼新、上新经济合作社)、镇龙村(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屋吓、向西经济合作社)和萝岗街长平社区(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芳一、芳二、九明、屋角经济合作社)、水西社区(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燕山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农用地39.8430公顷(水田0.3119公顷、水浇地8.1024公顷、林地17.4546公顷、园地7.6519公顷、养殖水面4.767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55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3.9941公顷,未利用地0.1221公顷,以上合计43.9592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工程建设项目黄埔区段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九龙镇金坑村(金坑村经济联合社、银岭、楼新、上新经济合作社)、镇龙村(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屋吓、向西经济合作社)和萝岗街长平社区(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芳一、芳二、九明、屋角经济合作社)、水西社区(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燕山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黄埔区九龙镇金坑村(金坑村经济联合社、银岭、楼新、上新经济合作社)、镇龙村(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屋吓、向西经济合作社)和萝岗街长平社区(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芳一、芳二、九明、屋角经济合作社)、水西社区(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燕山经济合作社)43.959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黄埔区九龙镇金坑村(金坑村经济联合社、银岭、楼新、上新经济合作社)、镇龙村(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屋吓、向西经济合作社)和萝岗街长平社区(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芳一、芳二、九明、屋角经济合作社)、水西社区(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燕山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6727.1427

黄埔区九龙镇金坑村(金坑村经济联合社、银岭、楼新、上新经济合作社)、镇龙村(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屋吓、向西经济合作社)和萝岗街长平社区(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芳一、芳二、九明、屋角经济合作社)、水西社区(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燕山经济合作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988.4632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94.8671

以上各项合计

8110.4730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金坑村(金坑村经济联合社、银岭、楼新、上新经济合作社)、镇龙村(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屋吓、向西经济合作社)和萝岗街长平社区(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芳一、芳二、九明、屋角经济合作社)、水西社区(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燕山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黄埔区九龙镇金坑村(金坑村经济联合社、银岭、楼新、上新经济合作社)、镇龙村(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屋吓、向西经济合作社)和萝岗街长平社区(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芳一、芳二、九明、屋角经济合作社)、水西社区(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燕山经济合作社) 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日 黄埔区九龙镇金坑村(金坑村经济联合社、银岭、楼新、上新经济合作社)、镇龙村(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屋吓、向西经济合作社)和萝岗街长平社区(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芳一、芳二、九明、屋角经济合作社)、水西社区(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燕山经济合作社) 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7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18日

 附图:穗府埔征[2019]30号(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工程建设项目黄埔区段用地).jpg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