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府征〔2019〕5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增府征〔2019〕5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字〔2019〕167号),同意新塘镇石下村经济联合社、石二、石五、石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8.1650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8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石下村经济联合社、石二、石五、石六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石下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176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0176公顷(其中园地0.0001公顷、林地0.0175公顷)。
石下村石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247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7247公顷(其中园地0.229公顷、林地0.4957公顷)。
石下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4050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3.0950公顷(其中耕地1.2008公顷、林地0.7767公顷、养殖水面1.1015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60公顷),建设用地0.3100公顷。
石下村石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4686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1.4418公顷(其中耕地0.2339公顷、园地0.5266公顷、林地0.6611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02公顷),建设用地0.0268公顷。
石下村石五经济合作社、石六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2.5491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2.3767公顷(其中耕地0.4235公顷、林地1.7033公顷、养殖水面0.0609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890公顷),建设用地0.172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征收石下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0176公顷
青苗补偿费2.2772万元由石下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石下村石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247公顷
青苗补偿费85.5398万元由石下村石二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石下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4050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7.0348万元,青苗补偿费269.9122万元由石下村经济联合社转付附着物产权人和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石下村石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4686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8530万元,青苗补偿费153.4971万元由石下村石二经济合作社转付附着物产权人和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石下村石五经济合作社、石六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2.5491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9.718万元,青苗补偿费271.745万元由石下村石五经济合作社、石六经济合作社转付附着物产权人和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