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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增府征[2019]3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0-01-02 10:22:31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增府征〔2019〕3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19〕136号),同意增城区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二、伍一、四二、四一、西二、西一、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属下的1.351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二、伍一、四二、四一、西二、西一、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二、伍一、四二、四一、西二、西一、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1.2247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1.2247公顷(耕地1.2235公顷、园地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10公顷)。

石滩镇郑田村四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41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004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41公顷)。

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一、伍二、四一、四二、西一、西二、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0.1229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1229公顷(耕地0.122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二、伍一、四二、四一、西二、西一、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1.2247公顷

土地类别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合计
(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万元)补偿标准(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万元)(万元)
耕地水 田1.214755.567.415933.340.4495107.865
水浇地0.000755.50.038933.30.02330.0622
旱地0.008155.50.449633.30.26970.7193
园地0.000239.90.00828.50.00570.0137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139.90.039928.50.02850.0684
汇总1.2247108.729(万元)

青苗补偿费55.1115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二、伍一、四二、四一、西二、西一、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石滩镇郑田村四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41公顷

土地类别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合计
(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万元)补偿标准(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万元)(万元)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4139.90.163628.50.11690.2805
汇总0.00410.2805(万元)

青苗补偿费0.1845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郑田村四二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一、伍二、四一、四二、西一、西二、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0.1229公顷

土地类别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合计
(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万元)补偿标准(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万元)(万元)
耕地水田0.122955.56.82133.34.092610.9136
汇总0.122910.9136(万元)

青苗补偿费5.5305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一、伍二、四一、四二、西一、西二、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二、伍一、四二、四一、西二、西一、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

2019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26日

石滩镇规划资源所

联系人:郭晃明

电话: 82922797

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17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公告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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