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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荔)征〔2020〕1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0-03-30 16:43:36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荔)征〔2020〕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以粤府土审(02)〔2020〕39号文批复,同意将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属下6.002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洞水泥厂地块(一期)。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南片海龙街,西临大海龙路,南临佛山水道和海龙路,北临花博园,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图幅号:2548-38414-3)。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集体土地6.0024公顷,其中:农用地1.9911公顷(耕地1.99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建设用地4.011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
  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东漖经济联合总社

水浇地

1.9910

土地补偿费

320.3800

637.8766

东漖经济联合总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40.2850

478.4074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

农用地

0.0001

土地补偿费

280.3325

0.0280

东漖经济联合总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00.2375

0.0200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4.0113

土地补偿费

320.3800

1285.1403

东漖经济联合总社

货币

其他费用

青苗补偿费

合计2082.3205万元,由被征地联社按照实际清点结果,依照《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实施补偿。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合    计

6.0024公顷

4483.7928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

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0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联系人:黄昊翔,电话:81822437)

2020年4月13日
至2020年4月17日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3月23日

  附图:征收公告附图.pdf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ghzyj.gz.gov.cn/)和广州市荔湾网(http://www.lw.gov.cn)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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