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荔)征〔2020〕1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荔)征〔2020〕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以粤府土审(02)〔2020〕39号文批复,同意将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属下6.002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洞水泥厂地块(一期)。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南片海龙街,西临大海龙路,南临佛山水道和海龙路,北临花博园,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图幅号:2548-38414-3)。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集体土地6.0024公顷,其中:农用地1.9911公顷(耕地1.99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建设用地4.011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3月23日
附图:征收公告附图.pdf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ghzyj.gz.gov.cn/)和广州市荔湾网(http://www.lw.gov.cn)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