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增)征〔2020〕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1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字〔2020〕11号),同意朱村街秀山村经济联合社、太龙经济合作社、曾屋经济合作社、赖屋经济合作社、打石楼经济合作社、龚官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9.249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五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朱村街秀山村经济联合社、太龙经济合作社、曾屋经济合作社、赖屋经济合作社、打石楼经济合作社、龚官田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朱村街秀山村曾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9.679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8.9604公顷(耕地2.3820公顷、园地10.8162公顷、林地3.5772公顷、养殖水面1.116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0690公顷),建设用地0.7190公顷。
朱村街秀山村龚官田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3.5448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3.5304公顷(耕地0.1049公顷、园地2.1717公顷、林地0.4675公顷、养殖水面0.126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6594公顷),建设用地0.0144公顷。
朱村街秀山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646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5894公顷(耕地0.0427公顷、园地0.117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293公顷),建设用地0.0568公顷。
朱村街秀山村赖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4.2143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21.4670公顷(耕地1.8706公顷、园地13.2420公顷、林地3.9377公顷、养殖水面0.919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4968公顷),建设用地2.7473公顷。
朱村街秀山村太龙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6945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6945公顷(耕地0.1385公顷、园地1.4187公顷、林地0.0002公顷、养殖水面0.102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350公顷)。
朱村街秀山村打石楼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9.4700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9.4700公顷(耕地0.1122公顷、园地2.6778公顷、林地6.4821公顷、养殖水面0.020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77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征收朱村街秀山村曾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9.6794公顷。
青苗补偿费853.218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7850万元。由朱村街秀山村曾屋经济合作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朱村街秀山村龚官田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3.5448公顷。
青苗补偿费158.868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2160万元。由朱村街秀山村龚官田经济合作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朱村街秀山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6462公顷。
青苗补偿费26.523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8520万元。由朱村街秀山村经济联合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朱村街秀山村赖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4.2143公顷。
青苗补偿费970.015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1.2095万元。由朱村街秀山村赖屋经济合作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朱村街秀山村太龙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6945公顷。
青苗补偿费76.2525万元。由朱村街秀山村太龙经济合作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朱村街秀山村打石楼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9.4700公顷。
青苗补偿费426.1500万元。由朱村街秀山村打石楼经济合作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该征收集体土地将按穗府办规〔2018〕17号文件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提留用地,该留用地已在广州市增城区2017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府土审(02)[2018]10号)中落实。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9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征地公告附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