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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增)征〔2020〕1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0-04-17 18:24:07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13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字〔2020〕48号),同意中新镇莲塘村莲塘经济合作社、莲塘第一、第二、莲塘第三、莲塘第四、莲塘第五、莲塘第六、莲塘第七、莲塘第八、莲塘第九、莲塘第十、莲塘第十一、第十二、莲塘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5200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九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中新镇莲塘村莲塘经济合作社、莲塘第一、第二、莲塘第三、莲塘第四、莲塘第五、莲塘第六、莲塘第七、莲塘第八、莲塘第九、莲塘第十、莲塘第十一、第十二、莲塘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中新镇莲塘村莲塘、莲塘第一、第二、莲塘第三、莲塘第四、莲塘第五、莲塘第六、莲塘第七、莲塘第八、莲塘第九、莲塘第十、莲塘第十一、第十二、莲塘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总面积14.5200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4.4171公顷(耕地1.1406公顷、园地9.2131公顷、林地2.1780公顷、养殖水面1.5156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698公顷),建设用地0.102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征收莲塘村莲塘、莲塘第一、第二、莲塘第三、莲塘第四、莲塘第五、莲塘第六、莲塘第七、莲塘第八、莲塘第九、莲塘第十、莲塘第十一、第十二、莲塘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总面积14.5200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水田)

0.0021

70.1250

0.1473

42.0750

0.0884

0.2356

耕地(水浇地)

1.0731

70.1250

75.2511

42.0750

45.1507

120.4018

耕地(旱地)

0.0654

70.1250

4.5862

42.0750

2.7517

7.3379

园地

9.2131

65.4500

602.9974

46.7500

430.7124

1033.7098

林地

2.178

65.4500

142.5501

46.7500

101.8215

244.3716

养殖水面

1.5156

79.2000

120.0355

33.0000

50.0148

170.0503

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3698

65.4500

24.2034

46.7500

17.2882

41.4916

建设用地

0.1029

112.2000

11.5454

0.0000

0.0000

11.5454

汇总

14.52

1629.1439(万元)

  青苗补偿费1616.0761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92.0400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莲塘村莲塘、莲塘第一、第二、莲塘第三、莲塘第四、莲塘第五、莲塘第六、莲塘第七、莲塘第八、莲塘第九、莲塘第十、莲塘第十一、第十二、莲塘第十三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该征收集体土地将按穗府办规〔2018〕17号文件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提留用地,在本批次用地内一并报批落实。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中新镇莲塘村莲塘经济合作社、莲塘第一、第二、莲塘第三、莲塘第四、莲塘第五、莲塘第六、莲塘第七、莲塘第八、莲塘第九、莲塘第十、莲塘第十一、第十二、莲塘第十三经济合作社

2020年4月15日

2020年4月24日

中新镇规划资源所

联系人:黄凡

电话:82864118

2020年4月25日

2020年4月29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15日

  附件:穗府(增)征[2020]13号(2019-92批次).doc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c.gov.cn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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