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荔)征〔2020〕2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荔)征〔2020〕2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以粤府土审(02)〔2020〕54号文批复,同意将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0.753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荔湾区看守所征地项目村经济发展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文昌路以南、裕海路以西,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图幅号:2552-38414-15)。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7533公顷,其中:农用地0.7533公顷(耕地0.73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21日
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征地公告附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