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番征〔2020〕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0〕37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和傍江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面积共14.702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东村和傍江西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12.0492公顷(折合约180.738亩),其中水浇地4.2424公顷(折合约63.6360亩)、养殖水面5.8705公顷(折合约88.0575亩)、园地0.3667公顷(折合约5.5005亩)、林地1.0497公顷(折合约15.7455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5070公顷(折合约7.6050亩)、建设用地0.0129公顷(折合约0.1935亩)。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2.6535公顷(折合约39.8025亩),其中养殖水面0.4875公顷(折合约7.3125亩)、园地2.1292公顷(折合约31.9380亩)、林地0.0008公顷(折合约0.0120亩)、建设用地0.0360公顷(折合约0.540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土地补偿费 | 水浇地 | 4.2424 | 180.4210 | 765.4181 |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货币 |
养殖水面 | 5.8705 | 216.5052 | 1270.9938 |
园地 | 0.3667 | 126.2947 | 46.3123 |
林地 | 1.0497 | 126.2947 | 132.5715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5070 | 126.2947 | 64.0314 |
建设用地 | 0.0129 | 180.4210 | 2.3274 |
安置补助费 | 水浇地 | 4.2424 | 108.2526 | 459.2508 |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
养殖水面 | 5.8705 | 108.2526 | 635.4969 |
园地 | 0.3667 | 90.2105 | 33.0802 |
林地 | 1.0497 | 90.2105 | 94.6940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5070 | 90.2105 | 45.7367 |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3549.9131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19.6412万元/亩。该补偿标准不符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关于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规定,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4699.1880万元。 | 货币 |
青苗补助费 |
| 143.3693 | 经番禺区大龙街道办事和番禺区大龙街傍江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共同确认,本地块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广州市番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4842.5573万元 |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土地补偿费 | 养殖水面 | 0.4875 | 216.5052 | 105.5463 |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货币 |
园地 | 2.1292 | 126.2947 | 268.9067 |
林地 | 0.0008 | 126.2947 | 0.1010 |
建设用地 | 0.0360 | 180.4210 | 6.4952 |
安置补助费 | 养殖水面 | 0.4875 | 108.2526 | 52.7731 |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
园地 | 2.1292 | 90.2105 | 192.0762 |
林地 | 0.0008 | 90.2105 | 0.0722 |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625.9707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15.7269万元/亩。该补偿标准不符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关于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规定,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1034.8650万元。 |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青苗补助费 |
| 57.4184 | 经番禺区大龙街道办事和番禺区大龙街傍江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共同确认,本地块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广州市番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曹有良。其中25.8400万元支付给广州市番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1.5784万元支付给曹有良。 | 货币 |
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1092.2834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和傍江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和傍江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2020年4月20日至 2020年4月30日 | 大龙街城建服务中心(联系人:曾照辉,联系电话:39265144) | 2020年5月6日至 2020年5月11日 |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为1个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20〕3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附图:穗府番征〔2020〕3号附图.pdf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