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征地信息公开 > 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从化)征〔2020〕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0-05-14 08:56:18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从化)征〔2020〕5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9〕206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鹿田村地段共13.8095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从化街口至花都北兴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大一、大二、下一、下二、对面、上围二经济合作社,鹿田村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经济合作社。(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大一、大二、下一、下二、对面、上围二经济合作社,鹿田村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3.809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鳌头镇潭口村大一、大二、下一、下二、对面、上围二经济合作社

园地

12.2246

土地补偿费

42

513.4332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94.5

1155.2247

林地

0.0118

土地补偿费

38.22

0.4510

安置补助费

98.28

1.1597

其它农用地

1.5425

土地补偿费

42.0000

64.7850

安置补助费

94.5000

145.7663

建设用地

0.0264

土地补偿费

136.5000

3.6036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06.5992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291.0227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鳌头镇鹿田村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经济合作社

其他农用地

0.0042

土地补偿费

42.0000

0.1764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94.5000

0.3969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0.1260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0.6993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大一、大二、下一、下二、对面、上围二经济合作社,鹿田村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大一、大二、下一、下二、对面、上围二经济合作社,鹿田村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经济合作社

2020年2月3日

2020年2月12日

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梁剑鑫,联系电话:13826479645)

2020年2月13日至

2020年2月17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9〕20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20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附图:征收土地公告(穗府(从化)征〔2020〕5号)附图.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