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增)征〔2020〕2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25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0〕90号),同意将增江街东方村村一经济合作社、村二经济合作社、马蹄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1479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方村村一经济合作社、村二经济合作社、马蹄石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东方村村一、村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共0.0143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0143公顷(其中耕地0.013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12公顷)。
东方村村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1848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1839公顷(其中耕地0.165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89公顷),建设用地0.0005公顷,未利用土地0.0004公顷。
东方村马蹄石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7535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7201公顷(其中耕地1.1502公顷、园地0.379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900公顷),建设用地0.0334公顷。
东方村村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04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0.0042公顷,未利用土地0.0002公顷。
东方村村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377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0.0377公顷。
东方村马蹄石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153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0872公顷(其中园地0.065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13公顷),建设用地0.066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东方村村一、村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共0.0143公顷
青苗补偿款0.6435万元,由增江街东方村村一、村二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东方村村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1848公顷
青苗补偿款8.316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7720万元。由增江街东方村村一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东方村马蹄石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7535公顷
青苗补偿款78.907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6.3025万元。由增江街东方村马蹄石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东方村村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044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款0.0660万元,由增江街东方村村一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东方村村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377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款0.5655万元。由增江街东方村村二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东方村马蹄石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1532公顷
青苗补偿款34.470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2980万元。由增江街东方村马蹄石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该批次征收集体土地将按穗府办规〔2018〕17号文件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提留用地,在本批次用地内落实。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28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c.gov.cn上公布)
附图:征地公告穗府(增)征〔2020〕25号附图(增ZG2018005号).pdf
征地公告穗府(增)征〔2020〕25号附图(增ZG201800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