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增)征〔2020〕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32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0〕112号),同意中新镇团结村金龙围、金龙围陈屋、山口第二、山口第三、山口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081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七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中新镇团结村金龙围、金龙围陈屋、山口第二、山口第三、山口第四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团结村金龙围陈屋经济合作社、金龙围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046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0441公顷(林地0.0441公顷),建设用地0.0021公顷。
团结村山口第二经济合作社、山口第三经济合作社、山口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461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4619公顷(园地0.4036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8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征收团结村金龙围陈屋经济合作社、金龙围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0462公顷。
青苗补偿费1.984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0315万元。由中新镇团结村金龙围陈屋经济合作社、金龙围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团结村山口第二经济合作社、山口第三经济合作社、山口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4619公顷。
青苗补偿费20.7855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二经济合作社、山口第三经济合作社、山口第四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留用地,在本批次用地内一并报批,属于本村范围内安置,根据有关规定,不需预留经济发展用地,不实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详见省、市的留用地安置政策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22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