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增)征〔2020〕3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30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0〕109号),同意将石滩镇沙头村经济联合社、沙头村朝阳经济合作社,新丰经济合作社,向阳经济合作社,永丰经济合作社,中心经济合作社,东二经济合作社,东一经济合作社,上西经济合作社,上东经济合作社,红星经济合作社,红丰经济合作社,中丰经济合作社,六姚经济合作社,北东经济合作社,北二经济合作社,西中经济合作社,农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6000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七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头村经济联合社、沙头村朝阳经济合作社,新丰经济合作社,向阳经济合作社,永丰经济合作社,中心经济合作社,东二经济合作社,东一经济合作社,上西经济合作社,上东经济合作社,红星经济合作社,红丰经济合作社,中丰经济合作社,六姚经济合作社,北东经济合作社,北二经济合作社,西中经济合作社,农丰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沙头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4.0000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4.0000公顷(耕地3.5249公顷,园地0.006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688公顷)。
沙头村经济联合社、北二经济合作社、西中经济合作社、六姚经济合作社、上东经济合作社、红星经济合作社、北东经济合作社、中心经济合作社、东二经济合作社、东一经济合作社、上西经济合作社、红丰经济合作社、中丰经济合作社、新丰经济合作社、向阳经济合作社、永丰经济合作社、农丰经济合作社、朝阳经济合作社的共有集体土地共0.6000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6000公顷(园地0.600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沙头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4.0000公顷
青苗补偿费84.0000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头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沙头村经济联合社、北二经济合作社、西中经济合作社、六姚经济合作社、上东经济合作社、红星经济合作社、北东经济合作社、中心经济合作社、东二经济合作社、东一经济合作社、上西经济合作社、红丰经济合作社、中丰经济合作社、新丰经济合作社、向阳经济合作社、永丰经济合作社、农丰经济合作社、朝阳经济合作社的共有集体土地共0.6000公顷,用于落实本批次4.0000公顷征地项目产生的留用地。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征收本村(社)范围内土地作为征地留用地的,征收土地不再安排经济发展留用地,不实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详见省、市的留用地安置政策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22日
附图:征地公告穗府(增)征〔2020〕30号附图(石ZG2019039号).pdf
征地公告穗府(增)征〔2020〕30号附图(石ZG2019036号).pdf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c.gov.cn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