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花)征〔2018〕5号征地公告的更正公告
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花)征〔2018〕5号)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8〕73号文)”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8〕73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有误,现更正如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8〕73号文)”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8〕73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