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增)征〔2020〕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33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下达用地批复(自然资函〔2020〕119号),同意增江街光辉村经济联合社、上一经济合作社、上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715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广州-潮州段)工程(增城区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增江街光辉村经济联合社、上一经济合作社、上二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增江街光辉村经济联合社、上一经济合作社、上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715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8715公顷[园地0.3932公顷、林地0.430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7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征收增江街光辉村经济联合社、上一经济合作社、上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715公顷。
青苗补偿费39.2175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光辉村经济联合社、上一经济合作社、上二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点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份。
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核计出的留用地替代以折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886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77.2592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18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c.gov.cn上公布)
附件:征地公告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