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番征〔2020〕1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0〕139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及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2126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a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和石楼镇胜洲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6.7632公顷(折合约101.4480亩),其中水田1.3396公顷(折合约20.0940亩)、水浇地1.4714公顷(折合约22.0710亩)、养殖水面2.3302公顷(折合约34.9530亩)、园地1.4342公顷(折合约21.5130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878公顷(折合约2.8170亩)。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3.4494公顷(折合约51.7410亩),其中水田2.2207公顷(折合约33.3105亩)、水浇地0.0074公顷(折合约0.1110亩)、养殖水面0.9207公顷(折合约13.8105亩)、园地0.2399公顷(折合约3.5985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607公顷(折合约0.91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1.3396 | 180.4210 | 241.6920 |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货币 |
水浇地 | 1.4714 | 180.4210 | 265.4715 |
养殖水面 | 2.3302 | 216.5052 | 504.5004 |
园地 | 1.4342 | 126.2947 | 181.1319 |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 0.1878 | 126.2947 | 23.7181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1.3396 | 108.2526 | 145.0152 |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
水浇地 | 1.4714 | 108.2526 | 159.2829 |
养殖水面 | 2.3302 | 108.2526 | 252.2502 |
园地 | 1.4342 | 90.2105 | 129.3799 |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 0.1878 | 90.2105 | 16.9415 |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1919.3836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18.9199万元/亩。该补偿标准低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的规定。 由于广东省未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因此本次暂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的规定26万元/亩,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2637.6480万元,最终待广东省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后,由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出差价补偿。 |
青苗补助费 |
| 57.7240 |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2695.3720万元 |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2.2207 | 180.4210 | 400.6609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货币 |
水浇地 | 0.0074 | 180.4210 | 1.3351 |
养殖水面 | 0.9207 | 216.5052 | 199.3363 |
园地 | 0.2399 | 126.2947 | 30.2981 |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 0.0607 | 126.2947 | 7.6661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2.2207 | 108.2526 | 240.3965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
水浇地 | 0.0074 | 108.2526 | 0.8011 |
养殖水面 | 0.9207 | 108.2526 | 99.6682 |
园地 | 0.2399 | 90.2105 | 21.6415 |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 0.0607 | 90.2105 | 5.4758 |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1007.2796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19.4677万元/亩。该补偿标准低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的规定。 由于广东省未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因此本次暂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的规定26万元/亩,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1345.2660万元,最终待广东省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后,由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出差价补偿。 |
青苗补助费 |
| 25.8700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1371.1360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经济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经济经济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经济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经济经济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为1个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20〕13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征收土地公告(穗府番征(2020)13号)附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