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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3〕7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03-12-02 09:30:01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用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3〕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3年10月22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3]206号文批复,同意征用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联合村、合成村集体土地11.4917公顷(折172.38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花都区2003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联合村、合成村(四至范围祥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镇及面积

  狮岭镇振兴村5.4573公顷(合81.86亩),其中耕地4.1409公顷、园地1.3164公顷;

  狮岭镇联合村耕地2.3780公顷(35.67亩);

  狮岭镇合成村3.6564公顷(54.85),其中耕地9.6560公顷、园地0.519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

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狮岭镇

振兴村

耕地

4.1409

25.0000万元/公顷

15.0000万元/公顷

34.4751万元

园地

1.3164

23.3331万元/公顷

16.6665万元/公顷

狮岭镇

联合村

耕地

2.3780

25.0000万元/公顷

15.0000万元/公顷

狮岭镇

合成村

耕地

9.6560

25.0000万元/公顷

15.0000万元/公顷

园地

0.5193

23.3331万元/公顷

16.6665万元/公顷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六、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名称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狮岭镇振兴村

2003年     12月2 日至

2003年12月22日

狮岭镇国土所

2003年12月29日

狮岭镇联合村

2003年12月2日至

2003年12月22日

狮岭镇国土所

2003年12月29日

狮岭镇合成村

2003年12月2日至

2003年12月22日

狮岭镇国土所

2003年12月29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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