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3〕7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用土地公告
穗府征〔2003〕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03年12月9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3]244号文批准,征用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联合村、合成村、狮岭镇居委会集体土地43.3524公顷(折650.286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花都区2003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联合村、合成村、狮岭镇居委会(四至范围祥见附图)。
三、被征地镇、村及面积
狮岭镇振兴村7.8832公顷(合118.248亩),其中耕地4.3358公顷、园地2.8856公顷、林地0.4587公顷、建设用地0.2031公顷;
狮岭镇联合村26.1070公顷(391.605亩),其中耕地17.8276公顷、园地6.0009公顷、林地1.5254公顷、未利用地0.6941公顷、建设用地0.0590公顷;
狮岭镇合成村7.8538公顷(117.807亩),其中耕地6.3893公顷、园地1.4645公顷;
狮岭镇居委会1.5084公顷(全部为耕地)。
四、土地补偿标准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六、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