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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增)征〔2020〕40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1-01-07 11:26:3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40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0〕170号),同意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新塘镇石下村经济联合社、石一、石二、石三经济合作社,派潭镇围园村寺山经济合作社、鹅兜村潘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735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派潭镇的相关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派潭镇围园村寺山经济合作社、鹅兜村潘屋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派潭镇围园村寺山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2485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0160公顷(其中林地0.015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4公顷),建设用地1.2324公顷,未利用土地0.0001公顷。

  派潭镇鹅兜村潘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415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0.415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征收派潭镇围园村寺山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1.2485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0160公顷(其中林地0.015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4公顷),建设用地1.2324公顷,未利用土地0.0001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林地

0.0156

14.7000

0.2293

10.5000

0.1638

0.3931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004

31.4300

0.0126

22.4500

0.0090

0.0216

建设用地

1.2324

43.6880

53.8411

-

-

53.8411

未利用土地

0.0001

21.8440

0.0022

-

-

0.0022

汇总

1.2485

54.2579万元

  青苗补偿款56.2275万元由派潭镇围园村寺山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按实际确认情况进行补偿。

  征收派潭镇鹅兜村潘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415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0.4152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建设用地

0.4152

43.6880

18.1393

-

-

18.1393

汇总

0.4152

18.1393万元

  青苗补偿费18.697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8000万元,由派潭镇鹅兜村潘屋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该征收集体土地将按穗府办规〔2018〕17号文件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核计出的留用地替代以折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444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73.9260万元;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围园村寺山经济合作社、鹅兜村潘屋经济合作社

2020年12月30日

2021年1月8日

派潭镇规划资源所

联系人:石峰

电话: 82821357

2021年1月9日

2021年1月13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增)征[2020]40号附图.pdf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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