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增)征〔2020〕4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4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0〕170号),同意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新塘镇石下村经济联合社、石一、石二、石三经济合作社,派潭镇围园村寺山经济合作社、鹅兜村潘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735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石滩镇的相关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437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0.437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征收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437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0.4372公顷。
青苗补偿费13.7928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2840万元,由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该征收集体土地将按2009年9月20日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的约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 该留用地已在广州市增城区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17〕640号)中落实。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12月30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增)征[2020]41号附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