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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0〕11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1-02-07 10:50:2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0〕1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9〕543号文),同意将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洛场村21.3671公顷(合320.506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洛场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5.5494公顷(合83.241亩),其中水田0.227公顷(合3.405亩),林地0.0511公顷(合0.7665亩),园地4.5086公顷(合67.629亩),养殖水面0.6957公顷(合10.4355亩),其他农用地0.0622公顷(合0.933亩),建设用地0.0048公顷(合0.072亩)。

  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15.8177公顷(合237.2655亩),其中水田5.0428公顷(合75.642亩),林地0.0232公顷(合0.348亩),园地8.2628公顷(合123.942亩),养殖水面1.8773公顷(合28.1595亩),其他农用地0.4654公顷(合6.981亩),建设用地0.1462公顷(合2.193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东华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227

40.0815

9.0985

东华村民委员会

货币

林地

0.0511

22.2675

1.1379

园地

4.5086

26.721

120.4743

养殖水面

0.6957

40.0815

27.8847

其他农用地

0.0622

22.2675

1.385

建设用地

0.0048

40.0815

0.1924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227

20.0408

4.5493

东华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0.0511

13.3605

0.6827

园地

4.5086

20.0408

90.3557

养殖水面

0.6957

22.2675

15.4915

其他农用地

0.0622

13.3605

0.831

青苗补偿费


174.7006

东华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446.7836万元

洛场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水田

5.0428

40.0815

202.123

洛场村民委员会

货币

林地

0.0232

22.2675

0.5166

园地

8.2628

26.721

220.7903

养殖水面

1.8773

40.0815

75.245

其他农用地

0.4654

22.2675

10.3633

建设用地

0.1462

40.0815

5.8599

安置补助费

水田

5.0428

20.0408

101.0615

洛场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0.0232

13.3605

0.31

园地

8.2628

20.0408

165.5927

养殖水面

1.8773

22.2675

41.8028

其他农用地

0.4654

13.3605

6.218

青苗补偿费


724.901

洛场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1554.7841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东华村、洛场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及留地的形式安置。请东华村、洛场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花都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东华村、洛场村民委员会

2010年2月15日至

2010年2月25日

花都区花山镇国土所

2010年2月26日至

2010年3月 2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0年3月2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花都区花山镇国土所(联系人:陈卫民,电话:8694125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附件1: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附件2: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0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国土资(建)字〔2009〕543号.pdf

 201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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