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11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0〕1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9〕543号文),同意将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洛场村21.3671公顷(合320.506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洛场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5.5494公顷(合83.241亩),其中水田0.227公顷(合3.405亩),林地0.0511公顷(合0.7665亩),园地4.5086公顷(合67.629亩),养殖水面0.6957公顷(合10.4355亩),其他农用地0.0622公顷(合0.933亩),建设用地0.0048公顷(合0.072亩)。
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15.8177公顷(合237.2655亩),其中水田5.0428公顷(合75.642亩),林地0.0232公顷(合0.348亩),园地8.2628公顷(合123.942亩),养殖水面1.8773公顷(合28.1595亩),其他农用地0.4654公顷(合6.981亩),建设用地0.1462公顷(合2.193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东华村、洛场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及留地的形式安置。请东华村、洛场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花都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0年3月2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花都区花山镇国土所(联系人:陈卫民,电话:8694125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附件2: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0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国土资(建)字〔2009〕543号.pdf
201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