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6〕2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11月30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290号文件同意征收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区)萝岗街萝岗村、火村、暹岗村的集体土地370.5930公顷(合5558.89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新科技工业园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萝岗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西、罗南公路南北、广深高速公路以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区)萝岗街萝岗村的集体土地339.9090公顷(合5098.635亩),其中菜地0.5219公顷(合7.8285亩),林地33.9089公顷(合508.6335亩),园地259.5366顷(合3893.049亩),其他农用地2.4237公顷(合36.3555亩),养殖水面2.9543公顷(合44.3145亩),建设用地18.2891公顷(合274.3365亩),未利用地22.2745公顷(合334.1175亩)。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区)萝岗街火村的集体土地26.4777公顷(合397.1655亩),其中菜地2.5251公顷(合37.8765亩),林地3.9294公顷(合58.941亩),园地16.583公顷(合248.745亩),建设用地1.6854公顷(合25.281亩),未利用地1.7548公顷(合26.322亩)。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区)萝岗街暹岗村的集体土地4.2062公顷(合63.093亩),其中园地4.1713公顷(合62.5695亩),养殖水面0.0349公顷(合0.52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06〕2号.png
二00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