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增)征〔2021〕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1〕1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1〕41号),同意朱村街朱村村经济联合社、朱村村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0.409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二、征收土地位置:朱村街朱村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朱村街朱村村经济联合社、朱村村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40.4093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40.4093公顷(耕地29.2899公顷、园地6.2475公顷、林地1.0175公顷、其他农用地3.854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1、征收朱村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5677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5677公顷(园地0.0028公顷,林地0.2415公顷,养殖水面0.0245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989公顷)。
青苗补偿费33.2102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5.3279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份。
2、征收朱村村第九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8.8971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8.8971公顷(耕地6.5632公顷,园地1.7709公顷,林地0.0038公顷,养殖水面0.0090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5502公顷)。
青苗补偿费537.8311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40.2208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村第九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份。
3、征收朱村村第十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9.4185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9.4185公顷(耕地6.3641公顷,园地2.1681公顷,林地0.4245公顷,养殖水面0.0382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236公顷)。
青苗补偿费548.9928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54.2995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村第十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份。
4、征收朱村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17.852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7.8524公顷(耕地15.5021公顷,园地0.4898公顷,林地0.0177公顷,养殖水面0.2524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5904公顷)。
青苗补偿费1051.2786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82.0148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份。
5、征收朱村村第十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2.015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2.0045公顷(耕地0.0099公顷,园地1.6659公顷,林地0.1713公顷,养殖水面0.1061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13公顷),建设用地0.0107公顷。
青苗补偿费117.918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54.4104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村第十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份。
6、征收朱村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1.658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6584公顷(耕地0.8495公顷,园地0.1392公顷,林地0.1589公顷,养殖水面0.2832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276公顷)。
青苗补偿费97.0907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4.7768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份。
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留用地,在本批次用地内一并报批,属于本村范围内安置,根据有关规定,不需预留经济发展用地,不实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详见省、市的留用地安置政策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征地公告附图.pdf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