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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增)征〔2021〕21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1-06-02 15:16:36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1〕2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1〕44号),同意中新镇团结村经济联合社、团结村饭台、团结村邱屋、团结村张屋第一、团结村张屋第二、团结村冚口、团结村金龙围、团结村金龙围陈屋、团结村增江坡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9.495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20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二、征收土地位置:中新镇团结村经济联合社、团结村饭台、团结村邱屋、团结村张屋第一、团结村张屋第二、团结村冚口、团结村金龙围、团结村金龙围陈屋、团结村增江坡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中新镇团结村经济联合社、团结村饭台、团结村邱屋、团结村张屋第一、团结村张屋第二、团结村冚口、团结村金龙围、团结村金龙围陈屋、团结村增江坡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总面积9.4953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9.4633公顷(其中耕地3.7260公顷、园地2.5146公顷、林地2.4892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7328公顷),建设用地0.032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1、征收团结村饭台经济合作社、邱屋经济合作社、张屋第一经济合作社、张屋第二经济合作社、冚口经济合作社、金龙围经济合作社、金龙围陈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8.6253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8.6253公顷(耕地3.4489公顷、园地2.4925公顷、林地2.0666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6173公顷)。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已经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征收上述8.6253公顷集体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16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82.50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2.50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总费用为1423.1745万元。

  (2)青苗补偿费201.8257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由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团结村饭台经济合作社、邱屋经济合作社、张屋第一经济合作社、张屋第二经济合作社、冚口经济合作社、金龙围经济合作社、金龙围陈屋经济合作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点确认后,按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2、征收团结村经济联合社、金龙围经济合作社、增江坡经济合作社、金龙围陈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8700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8380公顷(耕地0.2771公顷、园地0.0221公顷、林地0.4226公顷、养殖水面0.0007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155公顷),建设用地0.0320公顷。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已经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征收上述0.8700公顷集体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16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82.50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2.5000万元/公顷)。

  (2)青苗补偿费27.7970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团结村经济联合社、金龙围经济合作社、增江坡经济合作社、金龙围陈屋经济合作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点确认后,按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因主体项目用地8.6999公顷需剔除0.0746公顷生态林用地,为保障被征地村集体权益,仍按原核定留用地指标0.8700公顷安排留用地,在本批次用地内一并报批,属于本村范围内安置,根据有关规定,不需预留经济发展用地,不实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详见省、市的留用地安置政策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中新镇团结村经济联合社、团结村饭台、团结村邱屋、团结村张屋第一、团结村张屋第二、团结村冚口、团结村金龙围、团结村金龙围陈屋、团结村增江坡经济合作社

2021年5月31日

2021年6月9日

中新规划资源所

联系人:邓超骏

电话: 82869399

2021年6月10日

2021年6月14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征地公告附图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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